一、拟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服务需求 |
| 1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服务项目 | 1 | 项 | 1. 服务范围:医院院内建筑面积约4.6万平方米。(其中门诊医技楼1.9万平方米是在建项目) 2. 服务期限:2年 3.主要消防设施: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送风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通讯、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移动灭火器材等。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制定维保方案和计划,提交院方备案,并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不能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6.在维保期内任何时间出现任何故障均可通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免费对故障进行排查,随之处理,未能及时处理的故障,提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含故障情况、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整改建议及防范措施。 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在维保期内将按故障****保障部进行确认,如随之对消防各系统存在的故障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产生材料费用不超过200元/月的不另外收取。维修完成后通知院方主管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确认。 8.如遇上级部门检查等特殊情况,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派技术人员无条件免费增加巡检次数,参加迎检工作。 9.开展维护保养需提前和院方沟通安排时间,每次工作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原始记录,5个工作日内出具维保报告,原始记录和维保报告****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双方各自保管、存档。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根据院方的需要无偿为院方提供与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有关的培训及消防部门出台的新政策、法规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相关技术咨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协助院方建立健全各类消防管理档案。 11.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原因造成的消防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责任及维修赔偿费用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 12.合同期满,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与下一个中标****公司做好院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服务的交接工作。 |
二、现场勘察
1.现场勘察时间:2025年4月29日下午15时至16时,联系人:陈老师、谢老师,联系号码:0770-****099。
2.现场勘察后形成有关文件将作为报价文件组成部分,如未进行现场勘察,视为同意现场勘察相关结论。因未参加现场勘察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而影响报价文件编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近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处罚期限届满,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
(3)具有国家或地方规定开展此项服务必须具备的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价文件要求
意向供应商请将以下资料发送到联系邮箱:
1.报价表(格式自拟);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的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参加时不需要提供);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失信被执行人、 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截图;
5.资质(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供应商近三年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在用客户名单等。
注:有意参加的供应商在公告有效期内按以上顺序整理成册提交以上资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五、公告期限
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递交方式
电子版材料(pdf文件格式)通过邮箱:****@163.com递交(供应商在邮件主题中填写项目名称-报名公司名称-公司联系人-电话)。
七、联系事宜
联系地址:**市防**人民路123号,********保障部办公室,邮编:538021;
联系方式:陈老师、谢老师0770-****099;
本次****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服务项目市场调研是本单位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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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