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1/2025-01625 | 发文时间: | 2025-04-2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来源: | 县发改局 | 发布机构: | ****发改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你单位上报《关于报送年回收30000吨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核准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空气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拟安排建设年回收30000吨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年回收30000吨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项目代码为****)。
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县雷甸镇启航路168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项目拟租赁******公司3000平方米厂房,购置饱和活性炭再生设备、垂直提升机、活化燃烧机等设备,年回收30000吨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本项目不涉及新增产品和新增用地。
四、本工程总投资10000万元,工程建设资金由****负责。
五、招标内容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活动。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县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文书(**政法风评〔2025〕9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改革局
2025年2月6日
下载抄送:县政府办,****规划局,****建设局,
审计局,****分局,统计局,
各相关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