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策文件规定,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县八角楼乡松茸村。
三、拟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
总面积:0.2038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0.2038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203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四、征地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标准执行,本次八角楼乡松茸村属I区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4200元/亩,耕地园地调节系数为2.0,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用地片区综合地价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6:4。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此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所列标准补偿。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拟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养老保障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同时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和《****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及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县八角楼乡列表在被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向****规划局提出,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二)拟征收范围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三)本公告期满,将由****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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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