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5年4月27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2项,经初审均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4月28日至4月30日)。
一、****公司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许可事项
(一)申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00MA6B3DW70P,经营场所地址为**经开区**小区西南侧390米禅香别院4楼,停车场地址为**经开区**小区西南侧390****停车场;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共计18辆,车牌号分别为川K85910、川J6519E、川J6073K、川J6775T、渝D97010、川J66139、川J6386K、川J65012、渝D82827、渝DS9265、川J6886N、川J6636T、川J67262、川J63660、渝DX2895、川J6208D、渝DL8630、渝D41077,荷载总能力为224.97吨。
(二)审查意见:2025年4月27日,****建设局按要求对****公司申请的运输车辆和经营场所完成现场抽检和资料审查。现场抽检时,该公司提供7辆车辆(车牌号分别为川J6073K、川J66139、川J6386K、川J6636T、川J67262、川J6208D、渝DL8630)进行实际受检,提供其余11辆运输车辆的密闭覆盖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视频资料。综上,****建设局认为****公司符合申办要求,****公司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许可,建筑垃圾运输范围为**市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编号为“****”。
(三)许可时限:按照****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4号)中“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该许可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等规定,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
二、**国家级经开区川渝地区科创智芯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国家级经开区川渝地区科创智芯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科创智芯项目)位于**经开区遂渝高速东侧、规划道**侧(**XC12-01-05地块)。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为工程渣土,产生总数量为10万立方米(18万吨)。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与运输单位****公司签订合同,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共计18辆(车牌号分别为川K85910、川J6519E、川J6073K、川J6775T、渝D97010、川J66139、川J6386K、川J65012、渝D82827、渝DS9265、川J6886N、川J6636T、川J67262、川J63660、渝DX2895、川J6208D、渝DL8630、渝D41077),并已与******公司达成协议,将10万立方米(18万吨)工程渣土运输至位于**经开区南津路东侧、规划道**侧**万丰飞机复****基地建设项目用于土方平衡。
(四)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科创智芯项目产生工程渣土10万立方米(18万吨),****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公司运输至位于**经开区南津路东侧、规划道**侧**万丰飞机复****基地建设项目用于土方平衡,许可证编号为“川J00字第2025甲15号”,运输路线应符合**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求。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建设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申请时间2025年6月24日止。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建设局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318。
****建设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