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550-****626、****175(传真)
监督电话:****016
地址:**市龙蟠大道99****管理局****管理局****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100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
**省**市**市桥头镇104国道西侧**市****公司内
三、建设单位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市桥头镇104国道西侧**市****公司内,租赁厂房面积3035m2,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挤出造粒生产线、团料挤出模压线、边角料撕碎线、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建设年产10000吨塑料制品加工生产线并配套相应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形成年生产7000吨塑料箱(筐)、3000吨工业风扇底座的生产能力。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满足《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的相关要求,原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条件、标准等要求。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满足《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的相关要求,原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条件、标准等要求。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含尘废气(包括撕碎废气、碎料仓废气、破碎废气、钙粉解包投料废气、钙粉喂料废气):撕碎废气经撕碎机上方封闭罩收集;碎料仓废气经碎料仓密闭罩收集;破碎废气经破碎机上方集气罩收集;解包投料废气经“三墙一顶”式集气罩收集;钙粉喂料废气经喂料仓密闭收集。收集后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挤出废气、分切计量废气、模压废气、注塑废气):造粒线二段式挤出机,一段挤出废气、二段挤出废气经机头处封闭收集;风扇底座生产挤出废气、分切计量废气、模压废气经密闭间收集;注塑废气经模具机罩上方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经1套过滤棉过滤+静电除油+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四氢呋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MHC、乙醛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的相关排放限值。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NMHC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乙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限值。
3、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保洁废水、循环冷却废水分别沉淀处理,处理后接管排入**市****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执行**市****处理厂接管标准,基准排水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中较严格限值。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合理布局,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防振降噪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润滑油、废液压油、机油桶、废催化剂、静电除油收集的废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需建设1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危废贮存库、油品库、沉淀池等区域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代码:2411-341182-04-01-841474)
******分局初步审查意见(明环函〔2025〕27号)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