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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03MABW11HR30 | 建设单位法人:王亮亮 |
| 张春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机场路7公里处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10-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市**区机场路7公里处 |
| 经度:126.****397 纬度: 15.****544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4-25 |
| 哈环里审表〔2023〕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12-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500 |
| 112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03MABW11HR3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03MABW11HR30 | 验收监测单位:**汉风****公司 |
| ****0110MAD3MCRM83 | 竣工时间:2025-02-10 |
| 2025-02-10 | 调试结束时间:|
| 2025-03-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4-2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327XRCxI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回收处理报废汽车量为20000辆 | 实际建设情况:年回收处理报废汽车量为20000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报废机动车进厂,存储、检查和登记,预处理,外部拆解,内部拆解,总成拆解、剪切,分类暂存 | 实际建设情况:报废机动车进厂,存储、检查和登记,预处理,外部拆解,内部拆解,总成拆解、剪切,分类暂存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1个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为全封闭结构,1个电动汽车拆解车间为全封闭结构,待拆车辆暂存区,设置罩棚不露天。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新增拆解车间废气,包括切割粉尘及报废车辆油箱中废油挥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①粉尘:本项目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以及电动汽车拆解车间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收集率90%,除尘效率99%)处理后的切割打包粉尘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直径0.5m。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②非甲烷总烃:本项目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以及电动汽车拆解车间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收集率80%,去除效率51%)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直径0.5m。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车辆进场后直接存放于罩棚内,初期雨水通过排水沟收集,排入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中设置处理效率为90%、处理能力10m3/h的油水分离器,初期雨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直接泵入密闭罐车****处理厂处理。本项目所拆解的均为报废机动车无需冲洗。在报废汽车拆解中各类废油及废液抽取过程,采用较为先进的可吸附式的真空抽取机械,可有效防止废油、废液落地,偶有落地立刻用抹布进行收集处理,因此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厂区废水主要为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限制噪声向外传播。生产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厂房、厂区距离衰减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东、南、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体废物: ①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②废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引爆后,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③废电子电器部件:集中收集,委托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处置; ④不可利用废物: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 (3)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废动力蓄电池,集中收集在动力蓄电池贮存间,外售综合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1个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为全封闭结构,1个电动汽车拆解车间为全封闭结构,待拆车辆暂存区,设置罩棚不露天。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新增拆解车间废气,包括切割粉尘及报废车辆油箱中废油挥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①粉尘:本项目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以及电动汽车拆解车间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收集率90%,除尘效率99%)处理后的切割打包粉尘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直径0.5m。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②非甲烷总烃:本项目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以及电动汽车拆解车间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收集率80%,去除效率51%)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直径0.5m。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新增:本项目危废暂存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在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车辆进场后直接存放于罩棚内,初期雨水通过排水沟收集,排入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中设置处理效率为90%、处理能力10m3/h的油水分离器,初期雨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直接泵入密闭罐车拉运至**市利****公司处理。本项目所拆解的均为报废机动车无需冲洗。在报废汽车拆解中各类废油及废液抽取过程,采用较为先进的可吸附式的真空抽取机械,可有效防止废油、废液落地,偶有落地立刻用抹布进行收集处理,因此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厂区废水主要为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限制噪声向外传播。生产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厂房、厂区距离衰减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东、南、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体废物: ①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②废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引爆后,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③废电子电器部件:集中收集,委托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处置; ④不可利用废物: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 (3)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废动力蓄电池,集中收集在动力蓄电池贮存间,外售综合利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回收处理报废汽车量为20000辆 | 实际建设情况:年回收处理报废汽车量为20000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报废机动车进厂,存储、检查和登记,预处理,外部拆解,内部拆解,总成拆解、剪切,分类暂存 | 实际建设情况:报废机动车进厂,存储、检查和登记,预处理,外部拆解,内部拆解,总成拆解、剪切,分类暂存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1个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为全封闭结构,1个电动汽车拆解车间为全封闭结构,待拆车辆暂存区,设置罩棚不露天。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新增拆解车间废气,包括切割粉尘及报废车辆油箱中废油挥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①粉尘:本项目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以及电动汽车拆解车间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收集率90%,除尘效率99%)处理后的切割打包粉尘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直径0.5m。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②非甲烷总烃:本项目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以及电动汽车拆解车间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收集率80%,去除效率51%)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直径0.5m。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车辆进场后直接存放于罩棚内,初期雨水通过排水沟收集,排入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中设置处理效率为90%、处理能力10m3/h的油水分离器,初期雨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直接泵入密闭罐车****处理厂处理。本项目所拆解的均为报废机动车无需冲洗。在报废汽车拆解中各类废油及废液抽取过程,采用较为先进的可吸附式的真空抽取机械,可有效防止废油、废液落地,偶有落地立刻用抹布进行收集处理,因此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厂区废水主要为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限制噪声向外传播。生产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厂房、厂区距离衰减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东、南、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体废物: ①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②废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引爆后,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③废电子电器部件:集中收集,委托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处置; ④不可利用废物: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 (3)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废动力蓄电池,集中收集在动力蓄电池贮存间,外售综合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1个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为全封闭结构,1个电动汽车拆解车间为全封闭结构,待拆车辆暂存区,设置罩棚不露天。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新增拆解车间废气,包括切割粉尘及报废车辆油箱中废油挥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①粉尘:本项目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以及电动汽车拆解车间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收集率90%,除尘效率99%)处理后的切割打包粉尘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直径0.5m。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②非甲烷总烃:本项目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以及电动汽车拆解车间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收集率80%,去除效率51%)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直径0.5m。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新增:本项目危废暂存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在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车辆进场后直接存放于罩棚内,初期雨水通过排水沟收集,排入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中设置处理效率为90%、处理能力10m3/h的油水分离器,初期雨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直接泵入密闭罐车拉运至**市利****公司处理。本项目所拆解的均为报废机动车无需冲洗。在报废汽车拆解中各类废油及废液抽取过程,采用较为先进的可吸附式的真空抽取机械,可有效防止废油、废液落地,偶有落地立刻用抹布进行收集处理,因此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厂区废水主要为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限制噪声向外传播。生产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厂房、厂区距离衰减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东、南、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体废物: ①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②废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引爆后,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③废电子电器部件:集中收集,委托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处置; ④不可利用废物: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 (3)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废动力蓄电池,集中收集在动力蓄电池贮存间,外售综合利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461 | 0 | 0 | 0 | 0.146 | 0.146 | |
| 0 | 0.088 | 4.411 | 0 | 0 | 0.088 | 0.08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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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849 | 5.81 | 0 | 0 | 0.849 | 0.849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初期雨水收集池+油水分离器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 初期雨水收集池+油水分离器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中pH监测最大日均值为8.6,化学需氧量日均最大排放浓度为60mg/L,悬浮物日均最大排放浓度为10mg/L,氨氮日均最大排放浓度为0.7mg/L,石油类日均最大排放浓度为0.6mg/L |
| 1 | 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以及电动汽车拆解车间粉尘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监测期间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2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27×10-2kg/h。监测期间电动汽车拆解车间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7.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21kg/h; | |
| 2 | 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以及电动汽车拆解车间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监测期间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2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27×10-2kg/h。监测期间电动汽车拆解车间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9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32×10-2kg/h。 | |
| 3 | 本项目危废暂存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在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 | 监测期间危废暂存间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1.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5.21×10-4kg/h。 |
| 1 | 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限制噪声向外传播。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 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限制噪声向外传播。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在50-53dB(A)之间,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在41-44dB(A)之间 |
| 1 | 危废暂存间为独立封闭区域,地面与裙脚采用2.0mm厚**度聚乙烯膜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防渗技术要求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有关防渗要求。 | 危废暂存间为独立封闭区域,地面与裙脚采用2.0mm厚**度聚乙烯膜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防渗技术要求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有关防渗要求。 | |
| 2 | 初期雨水收集池宜采取抗渗钢纤维混凝土或**度聚乙烯膜(HDPE)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的要求。 | 初期雨水收集池宜采取抗渗钢纤维混凝土或**度聚乙烯膜(HDPE)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的要求。 | |
| 3 | 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和电动汽车拆解车间、待拆车辆暂存区、电动汽车暂存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和零部件仓储区、动力蓄电池贮存间地面应采用防渗混凝土或HDPE膜进行防渗,其防渗技术要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应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的要求。 | 传统燃油机动车拆解车间和电动汽车拆解车间、待拆车辆暂存区、电动汽车暂存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和零部件仓储区、动力蓄电池贮存间地面应采用防渗混凝土或HDPE膜进行防渗,其防渗技术要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应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的要求。 | |
| 4 | 厂区道路进行一般硬化即可。 | 厂区道路进行一般硬化即可。 | |
| 5 | 在厂区内设置一眼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 在厂区内设置一眼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
| 1 | (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体废物: ①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②废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引爆后,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③废电子电器部件:集中收集,委托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处置; ④不可利用废物: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 (3)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废动力蓄电池,集中收集在动力蓄电池贮存间,外售综合利用。 | (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体废物: ①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②废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引爆后,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③废电子电器部件:集中收集,委托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处置; ④不可利用废物: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 (3)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废动力蓄电池,集中收集在动力蓄电池贮存间,外售综合利用。 |
| 1 | 危险废物暂存间罐区四周设置围堰。 | 危险废物暂存间罐区四周设置围堰。 |
| 哈****处理厂位于**省**市群力西新区032县道西侧,项目总用地面积10.9万平方米,工程总设计规模10万立方米/天,采用“IBR组合池(A2/0+A/0生化池MBR膜池)”工艺,尾水出水水质标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本项目排放废水主要为初期雨水,项目废水排放量为8822m3/a,占污水厂处理规模的8.8%,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因此,****处理厂能满足本项目要求。本项目污****处理厂可行。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市利****公司位于呼****开发区**河新堤防南、****,自2011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于2020年进行扩建,现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8万立方米,现日平均处理污水量为4.5万立方米。采用AAO和EBIS两套污水处理工艺,本项目废水排放量为8822m3/a,占污水厂处理规模的11%,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因此,**市利****公司能满足本项目要求。本项目污水依托**市利****公司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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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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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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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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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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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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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