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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产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 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 1 | 他项权证冀(2022)**市不动产证明第****207号 | 张建新 | **市渤海**、205国道西浩骅景园K座3-401 **市昌骅大街东,学院**汇景**A2-2-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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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