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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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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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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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28 16:52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2号)要求,现就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贴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对入住养老机构享受集中照护服务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纳入救助范围,发放集中照护服务补贴。对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集中照护服务对象个人和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一)个人补贴对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养老机构补贴对象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且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养老机构。

三、补贴标准

补贴包括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贴和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其中,集中照护服务补贴资金发放到服务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贴发放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账户。

(一)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指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实际产生的床位费、伙食费、照料护理费等费用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二)养老机构绩效补贴标准。养老****开发区民政局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高于在本机构居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贴资金总额的30%。

四、申报程序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统一由机构提出申请申报。

(一)申请。由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开发区民政局提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和养老机构绩效补贴的相关材料。

提交资料明细: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申请表一份;

2.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

3.老人所在机构开具的申请当月缴费发票一份;

4.第三方机构能力评估报告一份;

5.医疗机构检查病例一份;

6.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有提供,无不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外地户籍的老年人在申请补贴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证明,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核定补贴标准。

(二)审核。****民政局对申请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入住养老机构协议、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补贴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补贴标准,作出予以补贴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贴的决定,同时将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补贴标准,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四)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个人和机构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予以发放。补贴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和养老机构对公账户。

咨询电话:0475-****764

附件:关于转发《****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通民发202512号 - 副本(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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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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