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修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中水回用项目
建设地点:盐****工业园区创业**
建设单位:****
公示内容:验收全本(含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海园 - 验收意见及签到表.pdf
海园 - 验收文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