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审批
广东-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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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5-04-28 17:43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南府〔2025〕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县三排镇三排村第七、第九、******社****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县****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1760公顷(17.6400亩)。其中,农用地1.1760公顷(17.6400亩),含耕地0.0143公顷(0.2145亩);

2.拟征收**县****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0962公顷(1.4430亩)。其中,农用地0.0962公顷(1.443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县****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0247公顷(0.3705亩)。其中,农用地0.0247公顷(0.37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4.拟征收******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1994公顷(2.9910亩)。其中,农用地0.1994公顷(2.991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4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参照《关于印发**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4〕35号)及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418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批次按每亩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4万元/亩)的35%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1.422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连南****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房振宇;电话:0763-****98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连南****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连南****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房振宇;电话:0763-****986;邮编:513322)。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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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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