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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农业农村厅关于小型拖拉机注销(报废)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农厅函〔2020〕452号)规定,下列6台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对上述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予以公告作废。已达报废年限的拖拉机禁止继续使用,继续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拖拉机所有人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区达报废年限拖拉机名单(2025年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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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