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交控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交通驿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公示

审批
安徽-淮南-大通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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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024-12-27 11:30
****政府
关于******市交通驿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公示
关于******市交通驿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7 11:3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市交通驿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市交通驿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项目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公司

建设地点:**市******人民政府****管所院内)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7日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市****委员会,备案文号:2408-340402-04-01-647467,地址位于**市******人民政府****管所院内),总投资12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2万元,占地面积47869.68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报废汽车拆解车间(两个)、预处理车间(两个)、贮存周转区(两个)、综合楼、危废库、备件库、消防水池及泵房、污水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具备年拆解报废机动车17000辆的生产能力。本项目营运后仅接收一般性质使用车辆的拆解,不接收槽罐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特殊装备车辆,本项目仅针对报废汽车进行拆解,不对拆解后的产品进行再利用。未经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路面全部硬化;施工弃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堆场及施工裸土应及时清运,按要求覆盖土工布;施工区域四周建设围堰,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粉尘污染;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或有效覆盖,设置冲洗平台,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喷洒和清洗;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喷淋降尘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周围水体;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要雨污分流,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园区管网进入上****处理厂;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项目自建污水处理设****园区管网进入上****处理厂。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预处理工序产生废气,拆解及压块产生废气。预处理工序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两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处理厂房各设置一套);拆解及压块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处理后由两个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4)达标排放(两个拆解厂房各设置一套)。 贮存周转区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同时做好密闭,废汽车拆解车间、预处理车间要求全密闭。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噪设备等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座,采取有效的消声、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固废的回收、贮存及综合利用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废电线电缆、废气囊、除危废类的废蓄电池、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收集后存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废燃料油、废油液、废制冷剂、危废类蓄电池、废滤清器、废电路板及电子元件、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器、废含铅部件、废含汞部件、废活性炭、废油箱、隔油池废油及含油污泥、废机油及包装桶、碱喷淋废水(应急产生)、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管理要求

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竣工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环保验收。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地表水淮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废水排放执行上****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排放限值。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及修改单;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区域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不涉及夜间施工。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

5.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执行新标准。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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