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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棕、刘*红:
****检察院在办理徐*棕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过程中,发现刘*红与徐*棕办理婚姻登记时还存在另一个身份(夏*连,身份证号码:330329xxxxxxxx5449),该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虚构身份信息的情况。****检察院于2025年4月28****机关出具《检察建议书》(泰检检建受〔2025〕3号),****政府2003年11月28日办理的与徐*棕进行结婚登记的刘*红(居民身份证号330329xxxxx6572)的身份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虚构身份信息的情况,该情况属于以弄虚作假取得的结婚登记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建议我局启动撤销程序,自行纠正该结婚登记行为。现根据《**省行政程序办法》****政府令第348号)和《****法院、****检察院、******厅、****民政厅、****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检发办字〔2022〕130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于2003年11月28日办理的徐*棕与刘*红的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字号:泰百婚字第****008号)。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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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