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粮食局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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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临川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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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粮食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04-29

主题分类:

****招投标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4-29 15:05

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条开展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在依法的前提下开展,****招标办、区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招投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进行任何不恰当或私人接触。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干预招投标活动,如有上述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招投标工作人员必须对招标的内容保密,不得对外披露招标评标过程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招投标工作人员在组织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影响评委的评标意见。

第七条开展招投标工作,在确定的资质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严禁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规定的范围从事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招投标工作人员从事招标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第九条与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合同后,代理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售工程招投标文件。

第十条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标前工作,代理单位必须派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必须保证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不得向他人披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相关信息,不得向投标人隐瞒或歪曲招标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招投标工作人员应承担招投标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并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投标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招投标工作人员应熟悉预算、结算、合同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的业务,服务意识强,责任心强,职业道德高尚。

第十四条招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招标业务负责人对所实施的招投标项目负责,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招投标工作人员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工作和招投标工作,包括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进度、标底审查等,提供准备依据,组织开标和评标,发布中标宣传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实施招投标项目。

第十六条招标资料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收集整理,书面材料必须按照程序及时归档。招标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及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登记资料、答疑纪要、各种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

第十七条移交的招投标资料必须办理移交手续,资料接收人员应在资料收据上签字,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制定和完善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实行岗位责任制。鼓励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新知识、新法规、新技能的学习,参加相关专业的再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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