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公司关于审批隆林委乐-**-**公路(**至****段一期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桂兴广函〔2024〕16号)及《隆林委乐-**-**公路(**至****段一期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隆林委乐-**-**公路(**至****段一期工程)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隆林委乐-**-**公路(**至****段一期工程)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县境内。2023年2月16日,****以百水保许可〔2023〕16号文对《隆林委乐-**-**公路(**至****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予以批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需在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且部分弃渣场等级发生变化,及需增设取土场。变更后项目共设置22处弃渣场,占地面积54.65hm2,总弃渣量576.63万m3,3处为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弃渣场范围内,但等级发生变化,剩余19处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设置取土场2处,占地面积7.28hm2,总取土量150.93万m3。项目计划于2024年12月开工,2028年11月完工,总工期48个月。
四、项目后续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取土场、弃渣场安全。
(二)基本同意变更后取土场、弃渣场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447.3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5242.1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78.01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04.23万元,独立费用2.20万元,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207240元(其中**县207240元,**县无新增)。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按规定接受我局****水利局、****水利局监督检查。
七、在项目开工时向我局****水利局、****水利局报备开工情况。
八、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请及时****税务局****税务局一次性缴纳项目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计征和本补充报告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
九、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十、百水保许可〔2023〕16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超过有效期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及变更或补充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其它仍按百水保许可〔2023〕16号文件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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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