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公司关于提请审批的函》及《**-**公路**至**(**段)弃渣场变更(第二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公路**至**(**段)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公路**至**(**段)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境内。主线长约58.78km,连接线长约2.32km。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km/h,整体式路基宽度26m,分离式路基宽度2×13m。项目设置桥梁23111.6m/43座;涵洞27道,隧洞工程共19座,总长22758.25m。项目总投资128.04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04.77亿元。工程已于2022年7月正式开工,计划2025年12月建成通车,总工期42个月。2020年9月30日,****以百水保许可〔2020〕13号文对《**-**公路**至**(**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予以批复。2023年3月7日,****以百水保许可〔2023〕18号文对《**-**公路**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予以批复。本次第二批变更涉及新设弃渣场6处,1处弃渣场扩容提级。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二)基本同意纳入本次变更的弃渣场水土保持投资为1093.83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893.96万元,植物措施费3.82万元,临时措施费14.56万元,独立费用137.00万元,基本预备费32.79万元,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117062.0元。
五、重点工作要求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三)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本变更方案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按规定接受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七、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八、其它仍按百水保许可〔2020〕13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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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