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环评字〔2025〕16号
**县华虹****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县华虹蚕宝丝绸炼染全产业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项目选址****工业园区古家坪片区******公司厂区内,****中心坐标为东经110°30′48.073″,北纬24°10′23.484″。该项目选址为租用******公司的闲置厂房。结合******公司对《报告书》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审查,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练白、印染后整理生产线及丝胶蛋白浓缩提炼生产线,依托******公司的锅炉房新增1台6吨每小时生物质锅炉用于提供项目所需蒸汽,利用******公司闲置的1套废水处理系统改造为项目废水处理系统,用于处理项目生产废水。项目建成后,主产品年染整蚕丝面料2500万米(2000吨每年),副产品年产蛋白粉475吨。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的 0.7%。
二、项目已****改革局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废气经处理后,依托******公司的1个4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限值要求。
2.项目定型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个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3.项目喷雾干燥飞起经自带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个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4.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浓度须达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均依托******公司DW001****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生产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6-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公司****处理站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6-2012)。项目与******公司废水共用DW001****园区污水处理厂,因此******公司DW001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6-2012****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从严执行。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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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