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市溪尾渔岐三级渔港项目”用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市溪尾镇渔岐村外侧0.0409公顷海域,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0.0089公顷,港池、蓄水用海0.0320公顷,用于建设**市溪尾渔岐三级渔港项目(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渔业用海,二级类为渔业基础设施用海;用海期限为35年,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单位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单位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市自然**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附件:**市溪尾渔岐三级渔港项目宗海界址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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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溪尾渔岐三级渔港项目
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20°00′E)
|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
| 1 | 26°50′49.637″ | 119°50′15.187″ | 6 | 26°50′50.087″ | 119°50′14.817″ | ||
| 2 | 26°50′49.728″ | 119°50′15.315″ | 7 | 26°50′49.334″ | 119°50′15.167″ | ||
| 3 | 26°50′50.173″ | 119°50′14.948″ | 8 | 26°50′49.663″ | 119°50′15.634″ | ||
| 4 | 26°50′50.246″ | 119°50′14.888″ | 9 | 26°50′50.287″ | 119°50′15.120″ | ||
| 5 | 26°50′50.155″ | 119°50′14.760″ | 10 | 26°50′49.969″ | 119°50′14.639″ | ||
| 内部单元 | 用海方式 | 界址线 | 面积(公顷) | ||||
| 码头 | 非透水构筑物 | 1-2-…-5-6-1 | 0.0089 | ||||
| 港池 | 港池、蓄水 | 7-8-9-3-2-1-6-10-7 | 0.0320 | ||||
| 宗海 | 7-8-9-3-4-5-6-10-7 | 0.0409 | |||||
抄送:自然**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局,****办公厅、******厅、发改委、财政厅、海洋渔业局,****总局****税务局,****总队,**市、****政府,**市、**市自然**主管部门。
2025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