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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8
| ****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政府林业、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水务局 |
| 2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水务局 |
| 3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水务局 |
| 4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机关的安全管理。 | ****水务局 |
| 5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3.《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 ****水务局 |
| 6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机关。 第八条 ****政府****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道采砂经营权。 | ****水务局 |
| 7 | 对围垦河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政府批准。 | ****水务局 |
| 8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六、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防洪措施的建设任务,保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水利部本级已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非防洪建设项目仍由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跨汛期(含凌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每年汛期之前制**全度汛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