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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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呈贡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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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发布日期: 2025-04-30 10:39
名 称: ****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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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30 10:39

****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公示部门:**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公示时间:2025年4月30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公园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做好防风、防雷、防火、防涝等工作的检查。

****公园

地方性法规:《**市公园条例》(2010年10月28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做好防风、防雷、防火、防涝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游客损失的,依法赔偿。”

**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区级


2

对公园管理单位保持公园园容整洁、美观、设备设施完好的检查。

****公园

地方性法规:《**市公园条例》(2010年10月28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二项:“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二)保持公园园容整洁、美观、设备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游客损失的,依法赔偿。”

**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区级


3

对公园管理单位合理确定游客容量和游览线路,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设置路牌路标、公共服务、安全警示等标识的检

查。

****公园

地方性法规:《**市公园条例》(2010年10月28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三项:“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合理确定游客容量和游览线路,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设置路牌路标、公共服务、安全警示等标识。”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游客损失的,依法赔偿。”

**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区级


4

对公园管理单位建立动植物保护工作机制,健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的检查。

****公园

地方性法规:《**市公园条例》(2010年10月28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动植物保护工作机制,健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游客损失的,依法赔偿。”

**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区级


5

对公园管理单位公示公园门票价格、优惠办法和开放时间的检查。

****公园

地方性法规:《**市公园条例》(2010年10月28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五项:“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公示公园门票价格、优惠办法和开放时间。”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游客损失的,依法赔偿。”

**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区级


6

对公园管理单位在公园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设置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简介的检查。

****公园

地方性法规:《**市公园条例》(2010年10月28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六项:“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在公园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设置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简介。”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游客损失的,依法赔偿。”

**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区级


7

对公园管理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园内治安、环境卫生、饮食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的检查。

****公园

地方性法规:《**市公园条例》(2010年10月28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七项:“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园内治安、环境卫生、饮食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游客损失的,依法赔偿。”

**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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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油站(东向、西向)、****加油站、****加油站、****加油站(常乐东、常乐西)、****加油站、****加油站、云****加油站、****集团****公司、云****公司、**云****公司、****商贸有限公司、**云****公司、****公司、****公司、中国石****公司****公司、**高速公路****公司、**炬鑫****公司、****公司、****公司、**禾****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景怡****公司、中霆****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云****公司、********公司、****公司、**滇池度假区/宝瑞冷库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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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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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条****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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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人民政府**机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部门、环****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总局令第5号)第****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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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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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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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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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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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24号令)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总局令第74号)第六条: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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