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郑玉萼:
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杭**南强催(行)字〔2025〕第1号),内容如下:自行拆除位于**县城南街道金中路8号大奇山郡香缇33幢102室的加建的总建筑面积64.04平方米的两处构筑物。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杭**南强催(行)字〔2025〕第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杭**南强催(行)字〔2025〕第1号).pdf
****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