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水利局:
你局《****水利局关于申请制定农业水价的报告》(太水字〔2025〕5号)收悉,为完善我旗农业用水定价机制,促进地下水**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我旗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在《****政府关于申请制定暂时农业水价报告的批复》(太政字〔2024〕102号)基础上,决定正式制定**农业水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项目及标准
(一)定价项目:农业基础水价标准。
(二)定价标准:0.14元/立方米。
二、定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
(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五)《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
(六)《****水利厅 ****委员会 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内水农〔2023〕79号)
(七)《******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
(八)《******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的通知》(内发改价审字〔2022〕140号)。
三、价格执行时间与范围
(一)执行时间: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执行范围:**所有农业灌溉用水户
四、相关事项
(一)加强征收农业水价的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引导用水单位和群众树立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二)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价格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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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