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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段普速列车共享充电宝租借招商
| 包件号 |
充电宝位置及名称 |
充电宝数量 (台) |
招商底价 (分成比例) |
招商期限 (年) |
竞商保证金(元) |
合同履约保证金(元) |
| 1 |
**客运段普速列车共享充电宝租借 |
按照列车开行的车底数配备 |
招商人按月成功订单70%分成结算 |
1 |
20000.00 |
120000.00 |
注:1.共享充电宝在列车上摆放的具体位置以招商单位安排为准。
2.共享充电宝有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生产商授权书、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品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售货服务承诺书等)
3.提供的共享充电宝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制造、质量检测、安全防护、环保规定及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
4.中商单位负责共享充电宝日常补充、保养、维修及安全检查。
5.每台共享充电宝的充电座规格约为长300*宽240*高410mm,重量约为10-15kg。
1.招商期限:1年,期限届满后,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新的单位正式入场提供该服务前,招商人及中商人双方继续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直至招商人要求中商人离场。
2.分成结算:每月按共享充电宝租借的月成功订单进行分成结算给招商人,招商人每月分成比例不低于70%。
六、招商方式及时间
1.招商方式:本项目由招商人按规定组织公开招商,采用设有招商底价的综合评分法。
2.竞商时间:招商人另行通知。
1.不接受个人、联合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及管理关系的竞商人。
2.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须提供2019年前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
3.竞商人须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力,具备承接项目的资金实力。
4.竞商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充电宝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如与其他竞商人代理同一个生产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竞商无效。
5.竞商人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与招商人没有任何事宜纠纷,****集团管内没有商业经营违约、违规等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赁费用、水电费、销售收入提成等合同中约定应交纳费用的行为)。****集团公司招商黑名单商家。
6.竞商人提供的产品需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书、CQC产品认证证书。
7.竞商人提供的产品设备阻燃要求不低于《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31241-2022)标准,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8.竞商人提****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提供每次事故赔偿金额限额的承保凭证。
9.竞商人提供的产品各项材料均用阻燃材料制作,须达到V-0级别,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报名时间:2025年4月30日下午17时00分 至2025年5月12日下午17时00分,截止时间:2025年5月12日下午17时00分。标书代写
2.报名方式:竞商人通过国铁招商平台注册报名(网址:https://zs.****.cn)。
3.资质审核:
竞商人须在国铁招商平台上传以下资料进行资格初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授权人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供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公司印章。
特别申明:报名资格初审只作为参与资格的审核,不作为招商评审的依据。
4.竞商保证金:竞商保证金按“四、招商项目基本情况”表格中对应的金额交纳。请于2025年5月16****客运段账户,未按期交纳竞商保证金的竞商人不能参加竞商。
5.竞商人一旦正式报名参加本项目竞商,并按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对充电宝摆放地点、技术接入条件已充分了解,无任何异议。
1.竞商文件递交时间:2025年5月20日8时50分至9时30分,递交竞商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时30分。标书代写
2.递交地点:**省**市**区拓东路15号得胜大厦B座17楼第一开标室,不接受电邮等线上方式的送达。
本次招商公告在国铁招商平台发布,招商人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中商主体:合同签订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必须是中商人,中商人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2.合同签订:竞商人中商后,须于5日内与招商人联系并办理《普速列车共享充电宝**协议》签订手续,如中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普速列车共享充电宝**协议》签订手续,中商人违约,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商人上报上级列入黑名单。
十二、中商人需承担的义务
1.负责共享充电宝的投放、安装、保养和维修。对招商方工作人员就充电宝的使用进行指导、培训,在接到招商方充电宝损坏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维修。
2.中商人应在接到招商方通知后及时进行处理。就充电宝的使用提供专属客户服务工作,及时解答充电宝使用中的问题。
3.中商人应当加强对充电宝的安全检查,发生安全隐患、漏电、故障或损坏的,中商人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修护,修护费用由中商人承担。若因中商人充电宝质量或充电**全隐患等引起的招商人人员或第三方伤亡的,由中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4.因共享充电充电宝引发的旅客投诉问题由中商人全权处理及承担全部赔偿。
5.中商人应保证列车上投放的充电充电宝正常使用,定期对共享充电充电宝进行维护、更换,避免发生充电时间过短或不能有效充电的情况。
有关时间或地点如有变动,招商人将用电话、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各竞商人。
代师 0871—****2387本项目招商解释权归招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