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宿迁市隆婷铭板材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审批
江苏-宿迁-宿城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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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索引号 **** 分类 文件、总结及其他 其他 决定
发布机构 **区数据局 公开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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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宿区数撤登字〔2025〕3号

当事人:丁来龙

身份证号:*********

当事人丁来龙申请撤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系冒用丁来龙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管理局调查,******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3月26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4年3月26日被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司为在业状态。经******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和**市**区****委员会证实,该公司已不在耿车镇红卫村经营。****公司的相关情况不知情,****公司登记档案中的涉及人员,****公司的地址,也不认识该地址房屋的房东。监****公司登记档案中的涉及人员。财务负责人张贤为**省**市人,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因无人接收被退回。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宿区数撤登听告字〔2025〕3号),****人民政府网公告,****公司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公司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丁来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身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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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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