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潭中东路18 ****公司宿舍配电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 贾艳青
电话: 199****8280
质疑事项:(1)存在关联关系及围标串标现象: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联合体)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金****公司(联合体)的股东沈秀丽同时担任****和******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存在直接关联关系。
(2)违反公平竞争:****股东沈秀丽利用担任******公司其监事身份获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或竞标信息,并用于****公司获取中标,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该两家中标人共同中标有失公平公正性,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质疑事项(1)-(2)答复:
我公司于2025年4月28****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2025年至2028年**市**区乡镇生活垃圾清运项目(2分标)采购结果的质疑函,****公司高度重视,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公司法》,监事并不属于单位负责人,****公司财务和高管行为,****公司出资人。经核实,自然人沈秀丽在****持10%的股份、在******公司担任监事,此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这种关系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这种情况虽然会令人产生怀疑此人利用担任******公司其监事身份获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或竞标信息,并用于****公司获取中标,但这毕竟属于猜测,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质疑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特此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4月30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3.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