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起典型案例涉及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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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典型案例涉及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

近日,**市****管理局通报了10起公共**交易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主要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三大类。

案例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医院住院病房楼装饰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A公司与B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情况,******局报告。调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包括分项部分综合单价、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等内容标价金额完全相同。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两家公司对商务标报价异常一致情况,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案例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学校综合楼项目评审中,评标系统预警发现A公司和B公司上传电子投标文件IP地址相同,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调查发现,A公司员工王****公司投标文件的同时,接受B公司委托编制投标文件并上传。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都由A公司王某编制并上传,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公司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案例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政府工程项目评审中,评标系统预警发现A公司和B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造价锁编号相同,涉嫌串通投标。调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都是由A公司张某编制。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报价均由A公司张某编制,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案例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配电工程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通过评标系统比对发现,A公司和B公司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MAC地址)相同,涉嫌串通投标,******局报告。调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均由B公司员工张某编制并上传。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是视为串通投标较为常见的类型。案件调查中,投标人通常以编制投标文件是员工个人行为,公司负责人并不知情为由进行陈述、申辩。《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委托编制招标文件,视为公司的行为,****公司承担。

案例五: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A****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局处理投诉发现,A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涉及某产品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执法人****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相关信息查询平台均未查询到A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局向该检测报告出具机构发函核实,检测报告出具机构回函称“该检测报告与本院存档检测报告不一致”。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检测机构存档的报告存在多处不一致。A公司陈述,检测报告由生产厂家提供,公司未予核实。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点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供应商通常以主观上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故意进行申辩,如“虚假材料系单位员工失误造成”或是“虚假材料系产品制造商提供”等。诚实信用****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材料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应当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未经核实或简单核实不能作为无主观故意的申辩理由。

案例六: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市某乡村**综合整治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至少1个单项合同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绩”。******局接投诉称,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材料虚假。调查发现,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载明的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且已竣工验收,但该业绩项目实际投资仅300余万元,且于2年前停工至今。

案件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A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案例七: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医院配电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须具备“至少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500万元的供配电(或输变电)工程业绩”。******局接投诉称,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甲某业绩材料造假。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甲某“某轨道工程沿线供变电系统安装工程”业绩,并非为甲某所有,甲某从未在“某轨道工程沿线供变电系统安装工程”担任项目经理。

案件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A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实践中,投标人为了谋取中标,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等,均属《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案例八: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局接投诉称,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某电子产品的供应商为“中型企业”,经与该电子产品供****信息化局核实,产品供应商为“大型”企业。A公司陈述,“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企业人员数量等数据为自行编造。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九: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案

基本案情

******局接到某采购人来函称,某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已按照采购计划完成,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依法确定第二名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调查发现,A公司由于没能及时了解采购人需求和做好市场调查,****公司部分设备不符合客户需求,继****公司亏损,所以放弃中标。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十: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案

基本案情

******局接到某采购人来函称,某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已按照采购计划完成,发布了评标结果公告,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后多次联系A公司,要求签订采购合同,A公司既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也不接听采购人联系电话。******局立案调查后,A公司拒不配合调查。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供稿|辛美玉

排版|何紫妍

审核|夏建立



近日,**市****管理局通报了10起公共**交易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主要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三大类。

案例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医院住院病房楼装饰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A公司与B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情况,******局报告。调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包括分项部分综合单价、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等内容标价金额完全相同。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两家公司对商务标报价异常一致情况,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案例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学校综合楼项目评审中,评标系统预警发现A公司和B公司上传电子投标文件IP地址相同,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调查发现,A公司员工王****公司投标文件的同时,接受B公司委托编制投标文件并上传。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都由A公司王某编制并上传,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公司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案例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政府工程项目评审中,评标系统预警发现A公司和B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造价锁编号相同,涉嫌串通投标。调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都是由A公司张某编制。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报价均由A公司张某编制,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案例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配电工程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通过评标系统比对发现,A公司和B公司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MAC地址)相同,涉嫌串通投标,******局报告。调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均由B公司员工张某编制并上传。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是视为串通投标较为常见的类型。案件调查中,投标人通常以编制投标文件是员工个人行为,公司负责人并不知情为由进行陈述、申辩。《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委托编制招标文件,视为公司的行为,****公司承担。

案例五: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A****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局处理投诉发现,A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涉及某产品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执法人****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相关信息查询平台均未查询到A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局向该检测报告出具机构发函核实,检测报告出具机构回函称“该检测报告与本院存档检测报告不一致”。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检测机构存档的报告存在多处不一致。A公司陈述,检测报告由生产厂家提供,公司未予核实。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点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供应商通常以主观上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故意进行申辩,如“虚假材料系单位员工失误造成”或是“虚假材料系产品制造商提供”等。诚实信用****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材料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应当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未经核实或简单核实不能作为无主观故意的申辩理由。

案例六: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市某乡村**综合整治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至少1个单项合同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绩”。******局接投诉称,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材料虚假。调查发现,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载明的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且已竣工验收,但该业绩项目实际投资仅300余万元,且于2年前停工至今。

案件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A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案例七: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医院配电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须具备“至少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500万元的供配电(或输变电)工程业绩”。******局接投诉称,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甲某业绩材料造假。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甲某“某轨道工程沿线供变电系统安装工程”业绩,并非为甲某所有,甲某从未在“某轨道工程沿线供变电系统安装工程”担任项目经理。

案件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A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实践中,投标人为了谋取中标,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等,均属《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案例八: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局接投诉称,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某电子产品的供应商为“中型企业”,经与该电子产品供****信息化局核实,产品供应商为“大型”企业。A公司陈述,“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企业人员数量等数据为自行编造。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九: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案

基本案情

******局接到某采购人来函称,某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已按照采购计划完成,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依法确定第二名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调查发现,A公司由于没能及时了解采购人需求和做好市场调查,****公司部分设备不符合客户需求,继****公司亏损,所以放弃中标。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十: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案

基本案情

******局接到某采购人来函称,某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已按照采购计划完成,发布了评标结果公告,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后多次联系A公司,要求签订采购合同,A公司既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也不接听采购人联系电话。******局立案调查后,A公司拒不配合调查。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供稿|辛美玉

排版|何紫妍

审核|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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