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应急报〔2025〕22号****关于对**市****公司****公司(昭州鑫城*清华园)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请示
2025-04-30 16:55:00
****政府: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消防部门监督人员对**市****公司****公司(昭州鑫城*清华园)进行检查,发现**市****公司****公司(昭州鑫城*清华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公司****公司(昭州鑫城*清华园)位于**县**镇**街,该主体建筑共3栋楼,其中5、6栋地上25层,地下1层。7栋地上32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99米,占地面积50198.15平方米,建筑面积30807.49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商住一体。入驻商户共72户,主要经营为餐饮、零售、超市等。主要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
二、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5.3.3.d条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要素6条以上的规定进行判定,**市****公司****公司(昭州鑫城*清华园)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1.5.6栋一层电梯前室防火门损坏数量超过总数的50%,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2.2条的规定;
2.地下建筑的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6条的规定;
3.高层建筑(5栋和6栋)前的消防救援场地设置台阶不符合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11条的规定;
4.7栋二层已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3条的规定;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7.2条的规定;
6.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可综合判定**市****公司****公司(昭州鑫城*清华园)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三、整改建议
为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推进,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部120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政府对**市****公司****公司(昭州鑫城*清华园)挂牌督办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在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整改。
妥否,请批示。
****
2025年4月25日
(联系人:陈昊,电话:0773-****346;手机:159xxxxxxxx)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