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决定书(乐山市金口河金刚实业有限公司)

审批
四川-乐山-金口河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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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决定书(**市金****公司)

发布日期:2025-05-06

**市金****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局经研究决定,对你方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无偿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位置:**区**乡瓦山村四组(原五池村一组)

2.土地面积:14712.5平方米(最终调查确认权籍面积14697.02平方米)

3.土地用途:锰矿转运站

二、查明事实

经调查核实:

1.**市金****公司(原**区锰矿)于1990年10月4日取得位于**区**乡的该宗土地,土地面积为14712.5平方米(最终确认权籍调查面积14697.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市金****公司****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现已吊销。该划拨土地实际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已满足无偿收回条件。

2.****《关于收回**市金****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金自然资〔2020〕99号)于2020年7月24****政府批复(金府复〔2020〕244号)。

3.该宗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于2020年通过共同委托****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754628.00元。****公司****政府批复后,按约定支付事项进行了补偿兑现393258.2元,剩余未兑现补偿部分为361369.8元。

三、无偿收回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第三款“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如下:

1.无偿收回你方位于**区**乡瓦山村四组(原五池村1组),最终测绘权籍调查面积为14697.02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土地使用权。

2.该宗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评估价值为754628.00元,****公司****政府批复后,根据约定已支付393258.2.00元,剩余补偿金额361369.8元依申请支付。

你方如对本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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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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