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决定书(**市金****公司) |
| 发布日期:2025-05-06 |
| **市金****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局经研究决定,对你方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无偿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位置:**区**乡瓦山村四组(原五池村一组) 2.土地面积:14712.5平方米(最终调查确认权籍面积14697.02平方米) 3.土地用途:锰矿转运站 二、查明事实 经调查核实: 1.**市金****公司(原**区锰矿)于1990年10月4日取得位于**区**乡的该宗土地,土地面积为14712.5平方米(最终确认权籍调查面积14697.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市金****公司****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现已吊销。该划拨土地实际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已满足无偿收回条件。 2.****《关于收回**市金****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金自然资〔2020〕99号)于2020年7月24****政府批复(金府复〔2020〕244号)。 3.该宗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于2020年通过共同委托****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754628.00元。****公司****政府批复后,按约定支付事项进行了补偿兑现393258.2元,剩余未兑现补偿部分为361369.8元。 三、无偿收回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第三款“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如下: 1.无偿收回你方位于**区**乡瓦山村四组(原五池村1组),最终测绘权籍调查面积为14697.02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土地使用权。 2.该宗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评估价值为754628.00元,****公司****政府批复后,根据约定已支付393258.2.00元,剩余补偿金额361369.8元依申请支付。 你方如对本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