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政府同意,现将旗本级、苏木镇级54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机关(29个)
****财政局
****委员会****储备局、****办公室、****办公室)
****教育局
****信息化局(商务局)
****委员会
******局
******局****大队
****民政局
****社会保障局
******局
****建设局
****运输局
****科技局
****广电局
****委员会
****事务局
****管理局
****审计局
****管理局
****司法局
****统计局
****草原局(水利局)
****保障局
**新闻出版版权局
****总局****税务局
****大队
****事务局
****档案局
****保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个)
内****气象局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依法接受委托组织(8个)
******执法大队
正蓝****执法大队
******执法局
****控制中心
******执法大队
******执法大队
******执法局
****服务中心
二、苏木镇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机关(7个)
****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正蓝****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二)依法接受委托组织(7个)
正蓝****执法队
**桑****执法队
**哈****执法队
**那****执法队
**宝****执法队
**赛音胡****执法队
**扎****执法队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司法局备案。
****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