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厂:
魏芳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劳人仲案(2025)420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6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市领带园五路5号)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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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