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29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 批文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批复情况 |
| 南政务(生态)横环审〔2025〕7号 | ****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 **** | 批复见附件 |
联系电话:0771-****070
联系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374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服务局关于****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政务(生态)横环审〔2025〕7号
****:
报来的《****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横州市镇龙乡(东经109°14′19.87367″,北纬23°1′49.54546″)(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0.2224公顷,近期设计规模为500m3/d,远期新增规模500m3/d,总规模为1000m3/d,本批复仅针对近期500m3/d项目。项目建设格栅及提升泵房、VFL组合池、自动精密过滤系统、消毒及计量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系统、除磷加药系统、配套辅助用房等;配套污水管网总长度6890m,雨水管网总长度2235m,****泵站,污水****处理厂。(详细建设内容及规模详见报告表)。
项目总投资1835.8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799.95万元,项目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项目,建设投资即为环保投资,环保投资占比为98%。
二、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项目对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可以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处理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
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2.营运期
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氨、硫化氢、臭气等恶臭物质,污水处理厂恶臭无组织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
清洗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过程产生施工废水及污水管网试压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进行处理,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2.运营期
镇龙乡污水经管网收集****处理厂处理,项目出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A标准。
(三)噪声排放标准
1.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2.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项目污泥采取浓缩脱水处理,处理后应达到国家《****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有关污泥的控制标准。
四、根据《报告表》水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9.125吨/年,氨氮0.912吨/年。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施工期和运营期需要做好环保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项目须按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服务局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