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110/2025-13960 | 分 类:铁路 |
| 铁路处 |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15日 |
| 省发改委关于****专用铁路项目核准的批复 | 文 号:鄂发改审批服务〔2025〕121号 |
| 有效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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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申请********电厂三期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配套专用铁路项目核准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设计院****公司组织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现就****专用铁路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的与意义
该项目已纳入**省铁路网中长期布局规划,以服务**大****公司运输需求为主。****电厂铁路运输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专用铁路。
项目代码:****
项目法人:****
二、主要技术标准
铁路等级:专用线;
正线数目:单线;
设计速度:40km/h;
限制坡度:6‰;
最小曲线半径:300米;
牵引种类:内燃牵引;
机车类型:DF系列机车;
牵引质量:5000吨;
到发线有效长:1050米;
闭塞类型:半自动闭塞;
研究年度:初期2030年,近期2035年,远期2045年。
三、建设方案及主要工程内容
该项目位于**省**市**中馆驿镇,****电厂三期的配套工程。****电厂专用铁路在正线区间接轨,在电厂装卸站新增1条重车线、1条空车线、1条机场走行线,****电厂一、二期装卸场西北侧,线路铺轨长度约4公里。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站场、轨道、路基、桥涵、机务、车辆、机械、通信信号、信息、电力、房建、给排水、暖通等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工期10个月。
四、建设资金及筹措渠道
项目总投资15332.61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法人自筹,资本金以外资****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模式
项目由****负责建设,运营模式由****自主选择。
六、核准该项目的相关文件
****规划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21********0004号)和《中华人民**国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4)**市不动产权第****558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局出具的《****管理局关于****专用铁路项目审核意见的函》(武铁监管二函〔2025〕21号)等。
七、下阶段工作要求
(一)请项目法人按照建设环境**、**节约型铁路的要求,加**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方案,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三)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环保等各项措施;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有关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投产运行。
****交通运输局**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设计和建设规范标准,高质量开展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八、核准文件有效期限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法人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专用铁路
| 类别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 勘察 | √ | √ | √ | ||||
| 设计 | √ |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 监理 |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委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19〕34号文的规定依法处罚。 2025年4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