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县气象观测站项目地块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公司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5-05-07 09:02 至 2025-06-06 09:02 | |||
| 行政区划 | **壮族自治区-**市-**县 | 地块面积(m2) | 4180.59 | |||
| 地块规划用途 | 行政办公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 | |||
| 经度 | 107.710537 | 纬度 | 23.16883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5-06 至 2025-05-06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郭海峰 | 单位联系电话 | 157****2937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周莲平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9****5634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梁丽莉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8****2011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县**镇**村驮吞屯150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县气象观测站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共4180.59m2(折合6.27亩)分为A、B、C三个地块,其中A地块面积2213.17m2(折合3.32亩),B地块面积1682.77m2(折合2.52亩),C地块面积284.65m2(折合0.43亩)。 地理位置:**县**镇**村马六山,分为3个地块,其中心地理坐标分别为A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07.710537°,N:23.168830°,B地块中心经纬度E:107.711316°,N:23.169224°,C地块中心经纬度E:107.710907°,N:23.168429° 业主单位:****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A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B、C地块于2009年11月已被征用建设为****气象观测站草地和小路、****办公楼,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来规划:行政办公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公司 调查缘由: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5月-2025年3月。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分析、人员访谈、现场勘查等调查情况,调查地块历史沿革如下: A地块:2005年前、2005年-至今调查地块一直种植玉米,一年两季,地块北部随着****建设,2013年开辟一条小道路,随着发展方便通行逐渐变成1m多宽道路,道路建设不涉及外来填土,在原基础上平整、铺设水泥;B地块2005年前、2005年至2009年为农用地,主要种植玉米,一年两季,2009年划拨土地,2010年建设,2011年完成建设为****绿化草地、绿化道路,至今未发生变化;C地块2005年前、2005年至2009年为农用地,种植玉米,一年两季,2009年划拨土地,2010年建设,2011年完成建设为****办公楼,至今未发生过变化。 根据所搜集到的资料分析,地块内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均主要为农用地,结合《关于印发**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22〕13号)分析,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上未用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上未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未超标;历史上未作为污水灌溉区,未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填埋;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无土壤污染风险,且不存在相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以及地块相关资料信息较齐全,能够排除污染的可能性。 根据相邻地块历史沿革及相关资料的分析,周边环境没有潜在的污染源,不会引起调查地块土壤污染。 综上,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地块历史上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确认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因此,可认为本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结束,可以不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按行政办公用地开发利用。但在地块再开发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