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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物资编码 | 物资名称 | 材质/品牌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其他属性 | 需求单位 | 使用方向 | 备注 | 附件 |
| 1 | 590****000215 | 称重传感器 | 45t | 件 | 1 | 供应公司 | 恒源煤矿 | 用于托利多静态电子汽车衡SCS/ICS-120D称重设备 | |||
| 物资采购详细要求 |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后的最低价法。报价供应商请充分考虑,到使用单位现场核实细节、合同签订、现场办理货物验收等综合成本因素。如不能满足我方要求,仍恶意报价者,已发出成交通知书的,供应商不愿意签订合同供货的, 按照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处罚。 | ||||||||||
| 交货地址 | **省淮****工业园****公司****中心 |
| 报价是否含税 | 是,说明: 报价应为含13%增值税和运杂费等费用的到货价。 |
| 物资报价备注 | 可不填写 |
| 物资报价要求 | 必须全部报价 |
| 发票要求 | 专票 |
| 报价有效期 | 不填写 |
| 是否上传报价单 | 否 |
| 经营模式 | 生产厂家,经销批发 |
| 入供应商库要求 | 本项目接受已在优质采平台注册通过,且满足本公告要求的所有供应商 |
| 基本证件 | 营业执照(非自然人上传营业执照,自然人上传身份证正反面) |
| 供应商邮箱 | 非必填 |
| 是否允许自然人报价 | 否 |
| 补充说明 | 投标人自然人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含董事、监事)、委托代理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等五项人员****集团在册职工情形的,****国资委 2008 年 139 号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意见》规定,不得参与本采购项目;成交人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之前需提供自然人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含董事、监事)、委托代理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等五项人员身份信息,并承诺上述五项****集团****公司在册职工。 |
| 1 | 违约责任 |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甲方原因除外),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交付产品金额的1‰违约金。未按期交付超5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并且乙方应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
| 2 | 交货时间 |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
| 3 | 付款方式 | 货到验收合格,凭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按****公司月度付款计划分期付款并接受承兑。 |
| 4 | 履约保证金条款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 5 | 产品质量保证期 | 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且出卖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退货或更换。 |
| 1 | 590****000215 | 称重传感器 | 45t | 件 | 1.00 | 用于托利多静态电子汽车衡SCS/ICS-120D称重设备 | 无附件 |
******公司****公司结果公示
项目名称:称重传感器(二次)
项目编号:****
本项目通过网上公开询比,经采购人确认,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最终供应商:****
本项目采购公告视为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合同的一部分。
如对以上公示有疑问,请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与******公司****公司联系。
联系方式:187****7878
最终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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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