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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社工许决〔2025〕2号****关于****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许可决定书
2025-05-06 17:50:00
****集团****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局提出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壮族自治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局决定:
一、****公司管理岗人员、工勤岗人员共计113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以上人员名单详见****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公司应予以公示。
四、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为三年,从2025年5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期满后如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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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