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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 标题: | ****规划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 文号: | 无 |
| 信息来源: | ****规划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05-08 |
| ****规划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部门 | 检查机构(具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实施主体 | 检查方式 | 监管等级 | |
| 行使层级 | 实际行使层级 | ||||||||
| 1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规划局 | 空间规划股 | 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 |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2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行政检查 | ****规划局 | 空间规划股 | 地图编制、出版单位 |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3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规划局 | 空间规划股 | 测绘资质单位 |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4 |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规划局 | 空间规划股 | 测绘成果申领单位 | 1.《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和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5 | 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行政检查 | ****规划局 | 空间规划股 | 地理信息交换共享部门、单位 |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6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规划局 | 地矿股 | 随机检查地质勘查单位是否越界勘探。 |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审批后,国土**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国土**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国土**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部统筹指导**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7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规划局 | 地矿股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8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规划局 | 空间规划股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企业 |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11号公布)第二十一条:“****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9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规划局 | 营林股 | 使用林地、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 | 1.《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4.《****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10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规划局 | 营林股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1.《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4.《**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7月31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第二十条 5.《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45号)第十条第二款 6.《****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1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 ****规划局 | 营林股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1.《中华人民**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5.《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45号)第十条第二款 6.《****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12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规划局 | 营林股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1.《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4.《**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根据2023年 9月21****政府令第316号《****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5.皖政办复〔2021〕373号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
| 13 | 林草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规划局 | 营林股 | 全省具有合法资质的育苗单位、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造林项目建设单位 | 1.《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2.《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3.《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4.《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5.《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6.《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 | 现场检查 | 一般监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