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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市**三路85****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省**市**县**大道中192号,邮编:514699
联系电话:075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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