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火炉山森林公园以南、火炉**路以西
地块主要入口经纬度:113.379856°E,23.172885°N
地块调查面积:10425.25m2
地块现状:工业区拆除厂房后的空地
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地下水功能区划:珠江三角洲**芳村至新塘地质灾害易发区
调查缘由:《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月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和《****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4]4号)明确表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2-3月。调查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5年2月对地块进行了首次现场踏勘,另外通过土地使用权人、政府部门和网络查询等途径收集资料,对地块内涉及企业员工、****村委、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地块所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职员进行访谈。通过对上述工作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确认地块内及周边200m范围内历年以来均不涉及重点行业企业和环境风险重点监管单位,调查地块历史用地情况和地块周边50m范围内用地情况如下:
A、调查地块历史沿革
(1)地块原为山地,属樟木山的一部分,处于2个山头之间,权属******委员会。
(2)该村委会在1997年成立了**市**区**街****联社,负责本村权属地的管理和经营,1999****联社将地块及地块南侧区域划为樟木山工业区用地,并动土平整、建设厂房和硬化地面,在地块内一次性建成地块拆除前的布局,开始招徕企业进驻。
(3)2000年广****公司租用地块内主通道以北区域厂房作成品仓库,直至2002年才将生产设备和物料****集团侧迁入地块内,继续从事夹布胶管的生产。
(4)2001年**市**区金棠****公司租用地块东**及地块南侧区域厂房作成品仓,2004年才将生产设备和物料从棠下村岗头元迁入地块内,继续从事进行机械零配件的生产。
(5)2002年李启雄租用地块中部及**区域的9****结构厂房和1个约50m2的砖混结构房,其中7座厂房位于主通道以南、**市**区金棠****公司以北,剩余2座厂房位于主通道以北、广****公司以南,砖混结构房仅作门卫室。此后2002-2019年间,李启雄将9座厂房分租给多家企业,具体有**市天****配件厂、**派****公司、**市天****加工厂、****食品厂、**市****加工厂、**市天****经营部、**市****加工厂、**市****公司、李启雄自用仓库、私人五金制品仓库以及私人建材仓库。
(6)2014年黄耀峰租用地块北部边界及北侧区域,对其地面进行平整、硬化,并于2015年在平整区域上建成一座单层铁棚顶砖房,仅用于居住。
(7)2019年3月****开发区****委员会取得了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地块后续再开发涉及事宜全部委托给了其下属的****,同年地块内留存的企业全部撤离,该中心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工作,仅原广****公司的办公楼和李启雄租用的门卫室留存,2020年办公楼拆除,此后地块围蔽空置至今。
B、地块周边50m范围内历史沿革
(1)地块北面
****公司****水库、闸站及补水设施维修、维护项目部在2014年前为山地,2014年黄耀德租用该区域及地块北端进行平整,2015年建成单层铁棚顶砖房用于居住,2019年该砖房位于调查地块内部分拆除,2024年12月,为推进车陂涌流域北部、岑村片区以及猎德涌流域**路片区排水单元达标配套公共管网工程,该砖房用作该工程的项目部。
火炉山森林公园原为火炉山,2009年改造为森林公园,之后一直对外开发。
(2)地块东面
空置厂房所在区域原为山地,2004年时已完成平整,2007年建成厂房,之后至2015年一直为**市东升石矿厂仓库,2016-2024年间为广****公司使用,目前空置。
东晋丽苑小区原为山地,至1978年时已为**市东升石矿厂的一部分,1984年改为**市岑村劳教所,2005年改建为东晋丽苑小区,存续至今。
(3)地块南面
雁湘楼所在区域原为山地,2009-2020年间为鸿运山庄,2020-2023年间为**嘉厨山庄,2023年至今为雁湘楼。
****中心原为山地,2009****商务中心。
****工业园废弃厂房、停车场和办公楼(水联网产业园)所在区域,1999年前为山地,1999年建成厂房,2001年为**市**区****公司租用作仓库,该公司至2004年才将生产设备和物料迁入,从事机械零配件的加工,2019年撤离,之****停车场,办公楼外租作水联网产业园。
商铺自2004年起就已存在,****商铺使用。
(4)地块西面
火炉**路在1978年就已存在,一直以来均作为火炉山的通道,期间进行过多次修缮。
****集团项目部(已拆除)所在区域原为山地,2019年因火炉山内计划建设隧道被征****集团项目部,2023年隧道部分完工,项目部就此拆除,之后一直闲置。
****停车场(含自助洗车)所在区域原为山地,2021****中心对该区域****停车场,同时也提供自助洗车服务。
C、小结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属潜在污染地块,地块内共有10个潜在污染区:广****公司的配料车间、混炼车间、锅炉房和成型车间、**市**区金棠****公司磨床车间位于地块内区域、1号、2号、6、8号厂房以及7号厂房**,涉及的潜在污染物有镍、铬、钨、锌、氟化物、二硫化碳、多环芳烃和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污染识别结果,使用分区法、系统网格布点法和专业判断进行采样点的布设。地块内共10个潜在污染区,散布在整个地块,因此将整个地块作为重点区域,面积为10425.25m2。
采用系统网格布点法(40m×40m)将地块划分为8个采样单元,每个单元内至少需布设1个点位,另外根据各采样单元的潜在污染区分布情况,进行适当加密,本次加密1个点位。因此本次在地块内共布设9个点位(6个土壤调查点位(S2-S5、S7和S8)和3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S1/GW1、S6/GW2和S9/GW3)。另外在地块外不同方向且一段时间未扰动处各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DZ1和DZ2)。
土壤样品采集时间为2025年3月18-22日,在地块内布设了6个土壤调查点位、3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土壤对照点分别位于调查地块北面650m和东面1.099km处的山地。共采集土壤样品46个(含2个土壤对照点样,不含平行)。检测指标包括基本项(pH、水分、GB36600-2018表一45项)、特征项(基本项中包含的不再列出,总铬、锌、钨、二硫化碳、多环芳烃外8项和石油烃(C10-C40))。
按照原定方案,需在位于地块地下水流向上游的S1和下游的S6和S9分别安装监测井。在钻探过程中S1-S8在3.9-9m深度范围内先后揭露了中风化砂岩,且均未揭露初见水位,S9在10.3m揭露了初见水位,终孔深度为15m。S1-S8占据了地块内的绝大部分区域,S9位于地块东**,也即地块绝大部分区域在浅层可能都无地下水,有鉴于此,为了保证地下水调查的完整性,调查单位决定还是布设3个监测井,对原定建井方案进行调整,最终让钻探单位在S3、S6和S9安装了监测井。采样单位****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成井洗井时发现仅S9所在的GW3有水,后续仅对GW3进行了地下水样品采集。地下水样品采集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4月9日,在GW3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为pH、浊度、重金属10项(汞、砷、铜、铅、镍、六价铬、镉、锌、钨、总铬)、氟化物、二硫化碳、多环芳烃16项和石油烃(C10-C40)。
以上样品中土壤钨和地下水多环芳烃样品的采集和分析工作由苏伊士环境检测****公司完成,其余样品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均由****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
四、采样结果汇总
(1)土壤样品结果汇总
土壤样品采集工作于2025年3月18日-22日进行,在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和3个土壤和地下水共用采样点,采集土壤样品44个(不含平行),检测指标包括pH、水分、基本45项、铬、钨、锌、二硫化碳、氟化物、多环芳烃(外8项)和石油烃(C10-C40)。结果显示:
重金属10项中仅六价铬均未检出,其余9项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但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28项(含二氯甲烷)中仅氯仿、二氯甲烷在部分样品中有检出,但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26项均未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和多环芳烃(非表一8项)均未检出,氟化物均有检出,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均未超过其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结果汇总
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于2025年3月26日、4月9日进行,共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进行pH、浊度、重金属10项(汞、砷、铜、铅、镍、六价铬、镉、锌、钨、总铬)、氟化物、二硫化碳、多环芳烃16项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显示:
重金属10项中仅镍、砷、铜和锌有检出,但均未超过相应的Ⅳ类水质标准限值;pH检出值为6,满足Ⅳ类水质要求。浊度为280NTU,不满足Ⅳ类水质要求。石油烃(C10-C40)未超过其Ⅳ类水质标准限值。氟化物未超过其Ⅳ类水质标准限值。二硫化碳和多环芳烃16项均未检出。
综上所述,在地块内共采集44个土壤样品(不含对照点**行)和1个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土壤样品所测指标均未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仅理化指标浊度存在超Ⅳ类水质标准限值情况,另外由于浊度为非毒理学参数,因此可认为其超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综上,初步调查阶段所采的土壤样品所测指标均未超《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所测指标仅浊度存在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限值情况,因超标指标均为水质理化指标,可认为其超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采样工作,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作为一类用地进行再开发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七、报告公开情况
本报告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可进行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