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农场:
因**市疏港大道—湖西路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的需要,拟使用你单位的国有土地。根据《国土**听证规定》《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用地情况
1.用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2.用地位置:该宗地需使用福****农场的国有土地面积0.4428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3.用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及补偿标准。
**市区片价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地 类 | 补偿标准 | 面积 | 补偿费用 |
| 水田 | 62.4 | 0.3944 | 24.61056 |
| 农村道路 | 27.456 | 0.0438 | 1.202573 |
| 沟渠 | 27.456 | 0.0013 | 0.035693 |
| 田坎 | 62.4 | 0.0033 | 0.20592 |
| 合 计 | 0.4428 | 26.054746 |
4.用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根据《****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地〔2023〕42号)标准规定的涉及劳动力安置及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征地综合补偿费”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安置。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给予补偿。
二、拟使用国有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即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费。
三、你单位对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使用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使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你单位对拟订的用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如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我局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门街72号 354300
联系人:倪斌联系电话:059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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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