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桂铜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废PCB板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内容具体为年回收拆解破碎10万吨废线路板、年回收拆解废旧小家电12万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梧州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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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10万吨废PCB板**化利用项目(建设内容具体为:年回收拆解破碎10万吨废线路板、 年回收拆解废旧小家电12万吨)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4-18 13:05

梧审批环评字〔2025〕15号

****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公司10万吨废PCB板**化利用项目(建设内容具体为:年回收拆解破碎10万吨废线路板、年回收拆解废旧小家电12万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项目选址位于**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广源大道20号,****中心坐标为东经111.238645度,北纬23.339623度。该地块目前已基本完成土地平整,并于2024年建成标准厂房1栋,暂未投入使用。地块上原通过环评审批的******公司年产30万吨再生铝加工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取消了建设计划,****生态环境厅以桂环函〔2025〕318号注销了该项目的环评批复。结合******公司对《报告书》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审查,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为**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4.8万平方米,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个废旧小家电拆解生产区、1组脱锡生产线、1组破碎生产线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年回收拆解破碎废线路板2万吨、年回收拆解废旧小家电2万吨;二期新增6个废旧小家电拆解生产区、15组脱锡生产线、2组破碎生产线、2组铜锡分离生产线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年回收拆解破碎废线路板6万吨、年回收拆解废旧小家电10万吨。项目建成后,年回收拆解破碎10万吨废线路板(其中8万吨来源自外购,2万吨来源自本项目的废旧小家电拆解生产线)、年回收拆解废旧小家电12万吨。项目总投资496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36万元,占总投资的 8.74%。

项目拆解破碎的废线路板分别为带有电子原件的废电路板(需要先脱锡拆解)和不带电子原件的废电路板(光板,不需要脱锡拆解),均属于HW49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项目拆解的废旧小家电不涉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中产品种类、不夹带危险废物、不引入含多氯联苯的部件。项目备案证明中的2组裂解生产线暂不建设,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二、项目已通过****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脱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分别经3个20米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其中一期建设排气筒DA001,二期建设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2.铜粉浸泡混合废气、静置沉淀废气、药剂调配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个2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3.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浓度须达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破碎生产线摇床分选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摇床分选用水;铜锡分离生产线压滤脱水滤液经处理后回用于调配工序,铜粉清洗废水循环使用;铜锡分离生产线碱液喷淋塔废水经高盐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为100立方米/天)处理后回用于喷淋塔补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间地面冲洗用水和喷淋塔补水。喷淋塔定期排污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含油废水处理(处理规模为80立方米/天)设施处理后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排放废水中总铅排放浓度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梧****公司****处理厂纳管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及梧****公司****处理厂纳管标准。项目外排废水排入梧****公司****处理厂统一处理,厂区总排放口须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建设。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东面、北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确保南面、西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对项目原材料开展有效监控,确保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进厂。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九)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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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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