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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1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要求委托我单位对****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报告向社会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公司
建设地址:**省黔东南州**县涌溪乡芽溪村芽溪大道旁约50m
公示内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联系人:杨工
电话号码:130****1084
公示期间,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需要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