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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内容的函》(巴林函〔2025〕3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调整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现将项目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
****。
三、项目单位
****。
四、建设地点
**区、**县、**县、**县、文旅示范区。
五、调整后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林场管护用房8处。其中:****林场3处,****林场1处,****林场1处,****国有林场1处、****林场1处、****林场1处。
****国有林场管护用房8处。其中:****林场1处,****林场1处、****林场2处,****林场1处,****林场1处,****国有林场1处、****林场1处,
****国有林场管护用房36处。其中:****林场6处,****林场1处、****林场3处、****林场4处,****国有林场7处、****林场4处、****林场3处、****林场4处、****林场2处、****林场1处,****林场1处。
****国有林场管护用房6处。其中:****林场1处,****国有林场5处。
****示范区****林场移动管护用房4处。
六、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93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162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10万元。
七、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为12个月。
八、项目耗能
项目建成后年耗能总量42.4吨标准煤(当量值)、113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耗电34.46万千瓦时。年耗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九、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详见附件。
十、其他事项
(一)认真落实《****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文件精神,项目业主单位要在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工程服务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约定相关责任义务。
(二)接文后,请按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我委进行审批。
(三)法律法规要求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应在开工前办理齐全。项目进展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填报。
(四)项目单位应将安全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逗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项目安全质量防护措施,确保项目安全快速有序建设。
(五)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六)本批复文件印发后,《****委员会关于****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巴发改审〔2024〕9号)文件同步废止。
****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巴发改审〔2025〕17号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项目名称:****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 行招 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 察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1930 | |||||
| 设 计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施 工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监 理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重要设备及材料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等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标准,按照法律法****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395号)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 (2)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必****服务中心进行(具体地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应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进行监督。招标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的,应当符合《****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有关规定,****委员会主任。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严格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制度,在每发布或形成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逐项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资料、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及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相关资料,提交的相关资料应当为原件或加盖鲜章(骑缝章)的复印件。 (4)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本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