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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青司发〔2025〕25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海****改革局
****教育局
****技术局
**市****信息化局
******事务局
******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
**市****社会保障局
******局
****环境局
**市****建设局
****运输局
****水务局
****农业农村局
******广电局
****卫生健康局
******事务局
****管理局
****审计局
海****草原局
******管理局
****统计局
****保障局
**市**区****执法局
海****联合会
****总局****税务局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