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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证审批程序有关规定,2025年4月18日-4月27日我局****人民医院等2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4月27日-5月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58-****369
通讯地址:**省**市**区****市综合体9号楼9楼
邮 编:553000
| 序号 | 许可证编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所在区县 | 行业类别 | 许可证管理类别 | 有效期限 | 办结日期 | 办理类型 |
| 1 | **** | ****人民医院 | **县 | 综合医院 | 简化管理 | 2021-08-31至2026-08-30 | 2025-04-24 16:29:07 | 变更 |
| 2 | ****0221MA6H1JCG8G001U | **县泰裕欣****公司 | **县 | 建筑用石加工 | 简化管理 | 2025-04-18至2030-04-17 | 2025-04-18 10:03:43 | 重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