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务(生态)上环审〔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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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 上****填埋场填埋废气安全隐患治理及填埋沼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县明亮镇万古村上阳庄以北600米(上****填埋场内)(项目代码:****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957.44平方米,建设2台集装箱式内燃机沼气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兆瓦。沼气采集预处理系统,升压变压器及配电设备,升压变压器将电压升到10kV,项目从厂区接入线路到300****住建局专线(厂外线路由住建部门建设,本次评价不包含厂区外线路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可达年上网电量约800万千瓦时的产能。项目主体工程主要有沼气收集系统、预处理系统、发电机组,****办公室和高、低压房,储运工程为工具房,公用工程为供水、供电、排水系统,环保工程建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总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比15.38%。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项目对周边环境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环境风险可防可控,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运营期发电机组沼气燃烧尾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标准,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执行《中大功率沼气发电机组》(GB/T29488—2013)表5相关标准。
(二)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冷凝液排入上****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执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中标准限值。本项目与上****填埋场已签订协议,进入渗滤液处理系统无需进行预处理,没有进水水质的要求。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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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