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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规划建设需要,现征收**市**区百丈镇叶山村2组、5组,涌泉村8组、10组、11组集体土地,作为**市**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知情权,根据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政府关于**市**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466号),批准时间:2025年3月20日。
二、征收土地用途
**市**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三、批准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及面积
需征收**市**区百丈镇叶山村2组、5组,涌泉村8组、10组、11组集体土地,征地面积30.9371公顷。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公布**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3〕125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中**市**区标准执行。
五、征收时间及安置办法
本公告发布之日为征收时间节点,以实际调查核实的安置农业人口数为准,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地搬**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5号)进行安置补偿。
六、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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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