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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说明
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1 履约保证金及
工程款支付担保现更改为:
√采用
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2.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银行汇票、支票、现钞、银行或者第
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4.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注:开具担保文书的金融机构应为具备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许可的
****公司;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保单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同一保证人不得同
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不采用
**润正****公司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