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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县交通运输行政裁决事项公示如下:
一、事项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二、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 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发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 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三、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部门规章】《****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四、实施主体
****运输局
五、行使层级
县级
六、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60日
七、裁决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