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质疑函的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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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采复[2025]13号

质疑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曾志慧

委托代理人:郭慧

地址:**市**区松木岭路35号

联系方式:152****5128

你公司4月30日递交****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的质疑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2:******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虚报、漏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2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规定,成交单位******公司按规定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小组评审通过了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公司于5月7日书面复函再次明确,投标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不存在虚假响应情形。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成交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综上,质疑事项1、2不成立,本项目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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