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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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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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

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关于印发**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政府《关于加快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蚌政办〔2021〕5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6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符合**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3830-2021最低分值要求(装配率不低于36%),即可认定为装配式建筑。

二、组织模式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模式。其中,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并根据装配式建筑设计情况在设计概算中计算造价成本。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

三、招标方式

装配式建筑可以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四、招标文件编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我市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从企业和人员资格、技术实施方案、总承包能力、施工工艺、信息化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类似工程业绩等方面,提出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设置评审条款。业绩要求一般以提供近五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已完工以及正在施工的施工承包合同为准,门槛业绩不得设置装配率指标要求。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具有构件生产能力,不得限定构件供应方式。

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是国家或省公布的“****基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

五、评标办法标书代写

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在评审中可以****基地企业、具有构件生产能力、预制构件生产采购运输经济半径、投标人承诺的更高装配率作为加分项,并明确违约责任。加分一般不超过8分,其中,有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者组织认定****基地企业加3分,有预制构件生产能力加2分,不重复计分;预制构件生产采购运输经济半径,以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厂址至建筑项目工地位置之间的地图导航距离为准,在100公里(含)以内一般加2.5分,100公里(不含)至150公里(含)的加2分,150公里(不含)至200公里(含)的加1.5分,以此类推每增加50公里加分扣减0.5分;在招标文件约定的装配率基础上,承诺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2.5分。标书代写

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择优选择中标人,“评定分离”定标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评委会组建

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熟悉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或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经历,包括项目管理、造价、设计、施工、质量检测、构件部品生产和科研咨询等。标书代写

七、监督管理

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将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纳入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借装配式建筑的名义随便改变招标范围、方式及法定程序,变相实施虚假招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蚌公资〔202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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